江西省南昌物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省南昌物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物流业务的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南昌物流业的发展服务,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做好行业管理导向工作;搞好市场调研预测,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信息交流,推动经济技术协作;同时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任务,从而不断促进整个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昌市商业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洛阳路61号(江西省南昌商业储运总公司三楼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的具体政策条例和规则办法;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努力促进企业存在问题或困难的解决。 (三)调查搜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分析行业基本情况,为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为政府有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订行规行约,行业竞争规范和服务规范,统一或分类制订行业价格,组织行业监督检查,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现代化迈进。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协调行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帮助企业找寻、选择、论证经营发展项目,搞好咨询服务。 (六)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科研攻关、成果鉴定及其推广,制定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积极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七)举办全市性或组织参加全省性、全国性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新闻发布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和本行业设施设备展览、展示会,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推动全行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经营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办好会刊和协会简报,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业内同仁定期或不定期交往,开好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同时加强市际、省际交往乃至国际交往,尽可能为企业提供较多的公关交际机会和合适的交际条件。 (十)培训物流经营及管理专门人才。 (十一)完成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南昌相关组织和从事物流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业务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部分物流行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组成。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志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物流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会长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物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成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1、本章程2005年 11 月 26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3、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